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就是俗称的四板市场终于迎来了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框架性监管文件。
5月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策将在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将成为历史。
随着证监会制定的四板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初定,四板市场监管职责归属一事也终于落定。该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是各自区域内唯一证券发行和转让的场所。
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发布会现场表示:“《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统一框架性文件
今年以来,有关四板市场的监管*策持续推进。
先是春节前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如果说《通知》解决的是四板市场顶层设计问题,那么《管理办法》就将是未来四板市场的监管经脉。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指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必要出台这样的监管规则,国务院的《通知》中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业务规范、监管体制等做出了原则规定,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和落实。”
此前,各地交易所规则割裂,底线不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个市场整体的发展。
因此,以《管理办法》作为统一标准能够最大限度消除业务规则差异大、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现在各自的职责都规定清晰了,依照章法来即可,未来也不会出现监管踢皮球或者监管真空的情况了。简单而言便是证监会划定底线和监管规则,地方*仍旧是运营主导,相互不冲突。”5月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一位受访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除了业务框架规则,此次《管理办法》中还包含了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管理办法》规定运营机构或者开立投资者账户,存放投资者资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为有效履行职责,或者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此前,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虽提出了基本行为底线,但没有具体处罚措施,这需要《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出台溯源
在此之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经在2月底独家报道,证监会向各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下发了《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查阅了两版文件后发现,正式版的《管理办法》在《草案》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整体而言,《管理办法》更加严格。
首先是股权登记规定的变化。《草案》中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将可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运营机构办理。
但这一表述发生了变化,《管理办法》则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运营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与此同时,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证券账户对接机制,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
相比草案,《管理办法》实际上相当于强制要求所有系统都要对接中国登记结算。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截至目前所有交易场所都在使用自己的登记结算规则和系统,强制接入中登结算对区域股权交易所来说仍需要一个过程。
“一些新的交易场所短时间内还可以对接,但大型的几家交易所,结算登记数据需要时间整理,这些都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前述华中地区交易所人士表示。
在此之前,四板市场的股权登记结算都是由各地的运营机构来完成。这样的情况下,账户管理规则,登记结算业务会出现水平和管理的参差不齐,不仅无法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甚至使发行的私募证券出现登记的诸多乱象。
前述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基本上由其运营机构自办,但考虑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制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有利于保障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防范结算风险,为此规定运营机构要建立对接机制。”
《管理办法》相比草案更加严格还体现在扩大了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上。在监督管理的章节中,此前《草案》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的部分中,也将证监会派出机构纳入其中。
以实施现场检查为例,不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检查,证监会派出机构也可以采取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样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在草案小范围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高层再次提高了严控金融风险的等级,因此《管理办法》的内容更加严格并不出乎意料。”观智投资总监姜玉蕴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