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武:有效监管促进农担业务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7-08-29 10:32 点击量:934

  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83号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大*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条例》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的公布实施,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是普惠金融发展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

 

  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制度基本完善

 

  2010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融资担保行业第一个监管规章,在机构设立变更、经营规则、监管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了开创性作用,为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实践发展,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为此,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自2012年开始研究起草《条例》,历经反复研究论证、调研座谈,并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于2013年底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条例》在经过向相关部门和地方*等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程序后,在2017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条例》充分借鉴吸收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国外做法,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进和完善,从而使得监管规则更加科学,监管标准更加审慎,监管手段更加健全,代表了行业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

 

  从具体内容来看,《条例》主要有三方面亮点:一是在审批环节简*放权,减少多项审批事项,在控制关键环节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融资担保机构;二是确立分类监管理念,全方位改进经营规则和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水平;三是设置了健全的行*处罚手段和监管强制措施,丰富监管手段。科学的监管有助于更和谐健康的发展,严格的监管有助于更稳健长久的发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迎来了科学监管、严格监管的新时期,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国家农担公司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策性担保机构,将带头严格遵守《条例》相关规定,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实行*策性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以确保自身信用和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为省级农担公司分险增信,努力推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行业发展进入了与监管紧密配合的新时期

 

  监管归根结底是为发展服务的,因此两者需要紧密衔接、相互配合。《条例》作为监管方面的行*法规,包含了大量关于支持发展,支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内容,这既是对国发〔2015〕43号文的强调和完善,也进一步促进了监管和发展的相互协调配合,从而更有利于行业发展。

 

  《条例》规定,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可以提高到15倍,这将极大增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服务“三农”的能力。按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700亿元资本金计算,放大15倍,将提供10500亿元的贷款担保,将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审批,这对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来说尤为及时和重要。目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正处于向下延伸分支机构并开展实质性运营的关键阶段。按照《财*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精神,各省级农担公司正在以分公司、办事处等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已设立110多家。《条例》的出台,为省级农担公司在辖内设立分支机构敞开了快速通道,便于各地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实现机构、人员和业务下沉,力争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贴近主体、覆盖全国、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

 

  三、《条例》的出台,为发展*策性担保提供了重要保障

 

  融资担保具有风险高、收益低的特性,属于准公共产品,离不开*的大力支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重点支持,但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上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使得“三农”领域融资担保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问题尤为突出,需要主要依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策性担保发挥作用,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就是**、国务院为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全国共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建了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国家农担公司作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龙头,于2016年5月正式成立。*策性担保公司作为*性担保体系的核心,在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方面发挥着带头作用。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财*部门要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部门制定。这为发展*性担保,特别是*策性担保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相信随着《条例》的公布实施,各级**策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性、*策性担保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将为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带来实质利好。

 

  《条例》和国发〔2015〕43号文的公布实施,只是光明前程的第一步,国家农担公司将会同各省级农担公司一起,以此为起点,依法合规经营,专心为“三农”服务,不断扩大“三农”担保规模和降低融资成本,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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