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高度重视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发展,部中小企业局认真落实部领导要求,针对该类担保机构反映原免征增值税*策门槛过高、覆盖面较窄等问题,与财*部和税务总局就调整完善*策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并通过担保机构调研、数据测算等了解实际情况,积极提出*策调整建议,推动*策尽快出台。2017年12月25日,财*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其中第六条对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即:“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次*策调整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免税不再设置前置条件,避免了担保机构因*策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享受*策的问题;二是依据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免税,扩大了*策覆盖面,体现了*策引导作用;三是不再由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简化了免税手续,降低了门槛。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对今年上半年近3000家担保机构业务测算,超过70%的担保业务可以免税。这对于引导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担保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