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出台 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再筑防线
来源: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18-11-30 10:19 点击量:1030

 原文标题:《指导意见》出台是宏观审慎监管内在要求 完善金融监管再落重要一子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布局的重要一步,也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筑起又一道防线。

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具有三个方面的必要性:第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导致危机迅速蔓延,破坏性强;第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处置难度高;第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救助成本高,增加了财*负担。

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当时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一一暴露,包括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大而不能倒”问题突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不足、对规模巨大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和“影子银行”体系缺乏监管等。其中,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尤为突出。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一些金融机构已经跻身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列。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已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且在评估中的得分和排名逐年上升;平安保险集团也是全球9家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之一。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所称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同时,《指导意见》还表示,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规定,但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用该《指导意见》。

由此可见,据此出台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或许将比此前市场预计的范围有所扩大。有专家分析认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可能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持牌金融机构,也可能会纳入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除了常见的银、证、保等传统金融机构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还可能包括金控集团以及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券商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可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内涵更加丰富,对于风险的防控更加全面有效。

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也浮出水面。

除了科学评估和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外,从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来看,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指导意见》在附加监管要求、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四个方面增加了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监管要求,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如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而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更是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的关键。《指导意见》从危机管理小组、恢复计划、处置计划、可处置性评估、信息报送要求以及问题机构处置原则六个方面对特殊有效处置机制的框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关注的是,根据问题机构处置原则,若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依据恢复和处置计划,在处置资金使用顺序上,首先使用金融机构自有资产或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若上述措施不能化解风险,再利用其他资金进行支持和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属于一个宏观*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将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长远来看,《指导意见》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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