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河南省金融局发布通知,将开展非持牌担保机构摸底排查工作。主要排查对象包括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信用增进公司、汽车经销商和汽车销售服务商以及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机构。主要排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情况和2019年新增担保业务、截至2019年10月9日前发生的存量担保业务等。
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持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和车贷担保公司等机构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豫金发〔2019〕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金融局,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见附件2)要求,经研究,拟对全省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非持牌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 (二)辖区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债券发行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 (三)辖区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 (四)辖区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机构。 (一)基本情况。非持牌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 (二)业务情况。非持牌机构2019年新增担保业务、截至2019年10月9日前发生的存量担保业务。 (三)下步计划。非持牌机构是否有意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金融局要加强对非持牌机构摸底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研究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摸底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开展排查。各地金融局要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可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查询,并发布公告,进行全面排查、核实,按照排查内容摸清有关情况,做到排查无死角、全覆盖。其中,在省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由郑州市金融局负责排查。 (三)报送排查结果。各地金融局要对摸排情况及时梳理,填写《非持牌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企业统计表(见附件1),形成本地区排查报告,并务于12月31日前报省金融局。 (四)各地金融局要将《补充规定》发至辖内融资担保公司。